企业和公司的区别(请简单总结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2、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扩展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企业的分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同点:
1、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2、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
3、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
4、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5、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于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扩展资料: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分公司包含于企业分支机构。
1、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2、企业分公司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扩展资料:
企业分支机构作用: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1998]718号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的分公司是一种包含的关系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没有办法给你写区别。
分公司是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类型。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办事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
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扩展资料
1、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2、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办事处、代表处是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和公司的区别,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于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6)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7)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8)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
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查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擅自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时。一律将其作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来予以定性处罚。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不正确也是不准确的。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分公司的登记”还作了专章规定(即第七章)。该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明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照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以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们都不难看出,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其为“分公司”而不能称其为“分支机构”。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都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他们的共同点。其不同点在于:
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在查办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中,应当遵循“主体为何”的原则。即,看究竟是“谁”设立了这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是公司,那就定性为“擅自设立分公司”;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为非公司企业,则定性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然后再分别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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