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补贴(补贴就业大学生怎么申请)
(1)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在本区的分支机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适用本项目。
(2)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市。原已迁入广州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为新入户本区(以下简称“学校集体户人员”)。
(3)申请人获得相应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不享受本项目奖励的情形:
(1)申请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作协议的。
(2)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代缴情况的。
(3)学校集体户人员入户本区前曾在非本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4)申请人在本项目受理审核结束前,将户籍迁出本区、与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
(5)申请人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申请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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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港澳青年生活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本资助的港澳青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的港澳青年,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港澳青年,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补贴标准: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资助未满三年的,可按该标准补贴至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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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港澳青年一次性就业资助
补贴条件:
申请本补贴的港澳青年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在毕业5年内(续签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2)港澳青年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当月前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3)政策出台前在该企业或机构社会保险缴费时段不计入申领补贴的时段。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6万元;本科毕业生4万元;大专毕业生2万元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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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招用港澳青年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本资助的用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区企业或机构与招用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在港澳青年毕业5年内(续签劳动合同的大学生就业补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2)本区企业或机构与港澳青年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当月前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3)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不可重复享受。
(4)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5)政策出台前在该企业或机构社会保险缴费时段不计入申领补贴的时段。
补贴标准: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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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高校定向培养运营补助
补贴条件:
(1)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
(2)组织学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在校生定向培养。
(3)每年组织200名以上学生到3家以上黄埔区企业开展“黄埔名企行”活动。
(4)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就业创业政策宣讲会2场以上。
(5)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专场招聘会2场以上。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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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高校定向人才输送补助
补贴条件:
(1)每年输送10名以上定向培养生到合作企业就业。
(2)定向培养生与合作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10名以上的补助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20名以上的补助10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30名以上的补助15万元。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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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高校定向培养生就业补助
补贴条件:
(1)参加在校生定向培养计划,且首次参加培养时,应早于毕业证书日期6个月以上。
(2)与定向培养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定向培养生最高补助3万元。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补助1万元;稳定就业满2年的再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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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博士后补贴
【博士后生活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2)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3)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4)申请人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博士后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2)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3)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4)博士后资助获批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5)申请人应在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不享受博士后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博士后安家费】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2)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大学生就业补贴,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3)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一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
(5)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
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6)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补贴标准:
(1)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
(2)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获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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