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办厂项目(2021政府扶持办厂项目)


萧县鼓励投资扶持政策(暂行)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鼓励政策。一、用地政策县经济开发区及各类专业园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规定实行挂牌出让。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经济开发区、各类专业园区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3万元/年;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化工等特殊行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2、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经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在20年以内的,可按租赁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用地在20年以上50年以内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具体使用年期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地。二、财政扶持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企业引导发展扶持资金。资金重点投向首位产业、支柱产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1、符合动工建设条件,交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后,一次性给予引导发展扶持资金6-8万元/亩。2、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年纳税额达到3-5万元/亩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纳税额25%的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纳税额达到5-10万元/亩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纳税额3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亩的,实行“一事一议”。

3、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国家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4、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标准厂房,给予每栋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对投资企业实际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教授或博士人员、企业急需的高层专业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我县实际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分别奖励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政府扶持办厂项目,并且企业引进的高层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照“先征后奖励”的原则奖励给个人。6、原有的工业项目搬迁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和各类专业园区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经县政府同意落户乡镇园区的项目根据类别可参照执行。三、金融支持支持项目建设投产“最后一公里”融资,对已完成大部分投资,仅需部分融资即可实现投产,且具有较好成长性的新建实体项目,按照不超过其净投资30%的额度给予担保资金支持。四、税收优惠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国税发〔2013〕107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皖地税〔2012〕83号)的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行政规费实行“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对外公示,并注明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对已进入清单的涉企收费项目和责任事项,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进行动态管理,同时把握按最低标准收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办理。六、服务及其它1、内资1000万元以上、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行政审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2、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服务承诺制。各乡镇、各园区、县直各部门明确招商引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实行首问责任制。3、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定期调度制度,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专人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4、政府可为投资企业培训工人提供政策性补贴。5、金融服务机构应降低企业贷款门槛政府扶持办厂项目,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银企对接,进一步转变贷款抵押方式,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成长型企业发放贷款。6、对投资企业实行“绿卡制”,发放“客商证”。7、外商及外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由县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七、附则1、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2、本扶持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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