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离职原因写什么合适)


离职

近日,河南周口一位在药店上了差不多3年班的周女士,通过当地的电视媒体“小莉帮忙”,申请了劳动仲裁,把她工作过的药店告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已受理,正在处理调解。

此次事件,不仅引起了社会劳动仲裁和法律部门的关注,也揭开了沉痼于部分药店已久的潜规则。

药店一线员工对这个潜规则的不满,也许由来已久。

离职

事件详情:

离职当月工资未发,还要补交20元

据悉,周女士在这家药店工作了三年多,2023年11月干了半个月后离职。但是,离职后发现11月的工资一直没发,就询问了药店原因。

药店管理人员回复的是:你们效期赔偿还不够。算下来,还要给公司再补20元。

据周女士讲,从她上班第一个月起,店长就要求店员销售近效期药品,如果卖不出去,就需要自己买单。3年多来,她一共被扣除了10177元。

有网友留言,果然是有贴钱上班的。也有网友说,自己在药店也工作过2年多,真的赔了2年多,每个月都扣,店员们平摊,如果早看到视频(这个消息),早告了。

药店管理制度需合理化、人性化

该事件中,当被电视台记者询问“是否知道扣除员工工资违法时”,当事药店管理人员直言:“这问题问的,不知道。”

然后,该管理人员质问旁边的两位(应该是已离职)员工:“每次讲商品管理制度时,你们是不是都在场?说实话。”

这里透露了一个问题:由于近效期药品处理是药店绕不开的问题,所以,他们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来解决。

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药店,大家在处理近效期药品方面的规定和解决办法大有不同。

通常情况下,药店会把还有3-6个月到期的药品归类为近效期药品。

对于这些药品,药店会认为主要原因是店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努力”,因而要求员工购买,以将销售风险转嫁出去。

这种做法很多药店都存在,但各家的规定不尽相同。

有的药店会在药品即将临期时让店员申请退仓,如果厂家可以回收,就万事大吉;如果厂家不回收,店员就要按规定赔偿。

至于赔偿方式,有的直接扣工资,有的要求店员补钱。

对于这些做法,很多药店店员认为不合理。他们认为,造成药品临期的原因,应该还有管理层和采购部门的责任,不应该只让一线销售人员承担后果。

当然,绝大多数的连锁药店都在探索更加合理公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把近效期药品形成的责任,按比例分摊到相关管理层和采购部门,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分担。

药店转嫁和降低风险没错,但应合理合法

市场经济环境下离职,药店作为零售业的一个特殊分支,其主要盈利来源是药品销售,且药店生存和发展也必须靠销量和业绩,这毋庸置疑。

因此,药店的药品种类从千余种到几千种不等,且需要不断地增加新品和替换掉过气、滞销品种离职,以求通过产品丰富性和供应及时性来满足顾客多样化需求。

但药品采购种类和数量是前置行为,很难做到采购来的药品在有效期内都能卖完那样精准。而药品一旦过期,就意味着成本增加和经济损失。

药店为了降低损失和经济风险,必须处理好近效期药品管理。我们也应该理解药店行业在处理近效期药品上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但是,以粗暴的方式直接把风险归于一线店员,让他们来买单,着实不妥。

有律师认为,药店要求员工购买过期药品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

由此看来,解决近效期药品问题,药店还得多从管理方式方法上思考,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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