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消费是什么意思(提振消费的意思)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扎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萍乡中院开展“3·15”宣传周活动,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萍乡中院在辖区内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
走进群众,开展专题讲座
3月13日,萍乡中院民三庭庭长钟琰受邀到萍乡市图书馆开展了“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无忧提振消费是什么意思,法治在身边”3·15专题讲座。
讲座现场通过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介绍典型维权案例,让听众知晓消费者所拥有的九大权益以及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正当维权手段。
协同合作,联合普法宣传
3月15日,萍乡中院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下,在润达时代广场参与了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现场参与群众较多,气氛热烈。发放80余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宣传资料,接受现场咨询30余次,有效地向群众普及了消费知识,以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为提振消费信心,构筑安全消费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
通过发布七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案例一
七旬老人跟团旅行期间
在宾馆摔伤获取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欧阳某某(70岁)等人报名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武汉二日游老年团旅游活动,为期2天。甲旅行社告知了本次行程及地接社乙旅行社的相关事宜。10月23日,欧阳某某等人达到武汉后,入住了某宾馆。当晚,欧阳某某在宾馆房间穿着一次性拖鞋洗澡,因地面湿滑在淋浴房门口摔倒受伤,事发后导游才在窗帘后找到塑料拖鞋。经医院诊断,欧阳某某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欧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宾馆、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赔偿其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未将塑料拖鞋放在卫生间的醒目位置,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卫生间设置了防滑垫及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欧阳某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认定宾馆承担60%的责任,赔偿阳某55899.86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被提升到了重要战略高度。近年来,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转变,老年人的出游需求日益高涨。该案对于向老年人提供旅行服务的旅行社、地接社及入住宾馆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明确,并对于其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予以厘清,有助于提升相关机构在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及服务水平的提升。此外,该案对于老年人群体自身注意义务的确定,促使老年人在旅行过程中更加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提高风险意识,减少相应侵权纠纷事故发生的概率,实现安全出行。
案例二
超市经营者出售商品
结算价高于标价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0日上午,盛某在某超市购物,结账后发现购买的螺丝椒单价与其在商品货架上看到的单价不符,盛某发现其购买的螺丝椒结算价比商品标价贵了1元/500g,遂找到超市服务台说明情况,超市对螺丝椒结算价与标价不符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承认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双方沟通无果,盛某将购买的螺丝椒拿回家。当日,超市在未经盛某同意情况下通过电子支付向盛某军退款4.16元。盛某遂诉至法院,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惩罚性赔偿。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在商品价格等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方面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遂判决某超市赔偿盛某496.53元。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缺斤少两”等经营者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积极主动维权,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者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者应注意固定证据,搜集、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付款凭证、商品实物、宣传广告、交易现场等证据。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经营者主观状态相关的证据,比如其他消费者的类似评价,经营者的相关新闻报道,涉嫌欺诈行为的频率等等。若是在网络购物领域,还可以有效利用其他买家的购物评价来进行举证。
案例三
因重大误解购买二手事故车
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阳某与上栗县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某品牌新能源准二手电动汽车,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130公里,购车款为36800元。2020年11月,阳某去车管变更登记时才得知该车曾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之后阳某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该车有异响且故障不断,维修时才得知该车底盘严重生锈和车架变形。经鉴定,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且在交付给阳某前存在调表现象。阳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未如实向阳某告知案涉车辆的相关状况,阳某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遂判决汽车公司向阳某返还购车款36800元并赔偿鉴定费损失7800元,阳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汽车公司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消费者重大误解导致购买到二手事故车而解除买卖合同的典型案例。阳某主观想买一辆二手新车,但在实际交付中,因汽车公司存在审慎查验车辆的过错,导致交付给阳某的是一辆陈旧性事故二手车,因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依法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汽车公司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告知阳某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阳某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但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查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对规范二手车交易极具引导意义。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检查车辆的登记信息以及查验车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案例四
网络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保健品
被判承担十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童某在某网络公司的“天猫”网店上购买鼾停产品三盒,支付购物款3154.9元。该产品在网页上有明确为保健用品且能成功止鼾的描述,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为某药业公司。童某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产品上显示的企业标准属于一次性消毒用品,遂以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保健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公司证明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的,因此某网络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系销售假冒产品,属于欺诈行为,遂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退还原告童某货款3154.9元,并支付赔偿金31549元。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挑选阶段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相比传统交易,消费欺诈现象更为突出。本案中,某网络公司售卖假冒他人名义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既违反了行业规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判决为电商经营者敲响了有力的警钟,有助于推进电商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供水公司未正确履行抄表职责
被判承担九成水费
基本案情
由于防疫政策影响导致某购物广场楼上的KTV关门营业,供水公司以无法通过KTV上至六楼顶楼进行抄表为由,在2020年2月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按照该水表之前的月均用水量11吨进行抄表,购物广场则按照水费通知数额缴纳水费。2022年6月20日,供水公司委派员工到六楼楼顶查看,发现案涉水表的表后水管破裂出现漏水,在购物广场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当场确认水表读数为15411吨。供水公司遂要求某购物广场补缴水费。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抄表,并以虚报每月用水量的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间长达29个月,该行为损害了用户基于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酌情认定案涉水费由供水公司承担90%,由某购物广场承担10%即5337元。
典型意义
生活用水是每个人及企业的必用品,供水企业承担着向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生活用水义务,享有向广大用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在供水合同关系中,其在合同履行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应具有高度的公共服务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在与用户长期的履行过程中,广大用户对其有“天然”的信赖。在本案中,因供水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抄表行为,导致用户无法及时发现漏水的现象而致损失扩大,故其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为公用企业规范其工作人员的正确履职行为提供了指引,也切实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销售“问题”牛肉干
支付五万元赔偿款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刘某在某店家处购买了300包牛肉干,每包价格40元,共支付货款12000元。刘某在收到某店家发送的牛肉干后,发现牛肉干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未注册,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对应的公司非牛肉干外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家。刘某便以其所购买的牛肉干系假冒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店家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款120000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并不影响其主张赔偿的权利。为使被告某店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和法律责任,也考虑到店家实际困难,法官积极释法明理,组织调解,告知被告食品经营者应尽到的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对食品领域购买目的是否影响赔偿权利主张进行解释。最终,经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由该店家退货退款并一次性支付50000元赔偿款给刘某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不同于其他一般产品,食品药品领域关系到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对经营者有着较高的要求。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产品一定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标准,进货时一定要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查验食品生产厂家资质及食品生产许可编号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信息。对食品是否存在虚假标注的行为进行初步查验,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有利于督促食品经营者采购产品时提高责任意识,积极履行查验食品安全义务。同时给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在食品领域,仅以消费者购买目的系获取赔偿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支持。想要减少经营风险,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提升查验食品安全能力。
案例七
无证销售卷烟被判非法经营罪
获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左右,张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卷烟和进行货款结算,价值共计187,090元。2021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提振消费是什么意思,依法扣押了张某持有的97mm中华(硬细支)卷烟31条、100mmLOTUS卷烟10条、84mm中华(硬)卷烟1条。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依法扣押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为17,244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假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烟草在我国属于专卖经营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烟草专卖品。第九条规定,销售烟草专卖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就意味着,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消费者在购买专营物品时,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许可,并应从正规渠道购买,谨防上当受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合法经营,知假售假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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