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走流程(工伤鉴定流程步骤)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受理工伤申请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3.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5.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篇:工伤鉴定流程
工伤维权的流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内容简介: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轻者致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如果得不到工伤保障,将长期陷于无生活来源的悲惨状况;重者因工死亡,如果得不到工伤赔偿,其家属境地更是可想而知。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又是所有人身损害赔偿当中最复杂、最繁琐的,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及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全面、不深入,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了整套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所以,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如何处理,无论是用人单位或是员工都有必要进行一定的了解,以最大化维护双方的权益,保障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针对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发生事故,我们应当先行判断事故的性质,分析各种法律关系,进而确定通过什么途径来处理。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事故,这是进入工伤流程处理的前提。
(一)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应当符合几个条件: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等合法的用人单位中的事故,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注意个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雇用的职工遭受的人身伤亡(致伤、致残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3、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工伤事故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事故。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在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事故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如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状态。
2、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认定与职工主观过失无关,即使工伤职工在工作中有操作不当、不慎,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3、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判断是否工伤事故时,要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结论的基础上工伤怎么走流程,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很多工伤职工因为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未在30天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相关人员亦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将丧失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提交医疗证明材料,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后,如何享受工伤赔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一般应当在60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对于此结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依法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最终得到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认定的结论,劳动者可以在伤情稳定后工伤怎么走流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鉴定机构根据工伤员工的伤势情况,确定劳动者所属的伤残等级,给出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视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10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及相关赔偿标准。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不同而有差别。主要分为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及一般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机构共同支付;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具体支付的项目及标准请参考附表。
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有关工伤的相关规定了工伤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时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即可得到工伤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的赔偿,所以,工伤人员要懂得上述程序,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