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交易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清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确保清算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 即期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行“集中、双向、差额”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会员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达成的即期竞价交易,由上海清算所实时承担清算对手方的权利义务并分别与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双向”是指上海清算所与会员在清算日同时办理本外币资金的收付;
“差额”是指会员以同币种同结算日交易的轧差数与上海清算所进行清算。
第四条 上海清算所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结算清单》为会员与上海清算所办理资金清算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资金清算 第五条 会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币种发行国或地区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如实填写《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信息情况表》后交上海清算所竞价交易规则,以保证资金清算顺利实施。
会员若更改账户,需填写《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变更信息情况表》,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上海清算所。
第六条 即期竞价交易的本外币资金清算实行T+2的清算速度,上海清算所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第七条 即期竞价交易的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办理,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
第八条 若会员净买入外汇,则会员于清算日上午将应付人民币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入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会员应收外汇资金由上海清算所于同日通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会员指定账户。
第九条 若会员净卖出外汇,则上海清算所于清算日上午通过支付系统将会员应收人民币资金划入会员指定账户;同日会员将应付外汇资金通过境外账户行划入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十条 上海清算所对即期竞价清算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相应清算费用。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与会员在办理资金划付过程中竞价交易规则,若发生资金逾期,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询,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若因上海清算所或会员未及时将账户更改信息通知对方,造成收款方逾期收款,付款方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发生人民币资金逾期,逾期方按逾期金额的0.05%支付每日违约金。
第十四条 若发生外币资金逾期,逾期方应按照逾期金额和上海清算所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透支利率+3%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会员在规定日期内应及时支付逾期款和违约金,否则上海清算所将给与警告、通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商请交易中心暂停其交易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附:表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业务人民币、外汇账户信息(略)
表2、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信息情况表(略)
表3、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清算账户变更信息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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