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创业项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公开内容
一、适用范围: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小作坊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三、受理机构: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页需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六、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小作坊创业项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快递
桥南办事处食安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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