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写小说变现(ChatGPT生成内容版权归属)


近期,ChatGPT引发新一轮科技浪潮,国内外厂商都开始积极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领域。ChatGPT的能力范围包括生成定制诗歌、游戏剧本、计算机代码等。那么,ChapGPT生成的内容,版权属于谁呢?

其实,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儿。国外早在1983年就有机器人雷克特(Racter)生成了诗集《有着半人工胡子的警察》(The Policeman’s Beard is Half Constructed)ChatGPT写小说变现,国内也有微软开发的人工智能“诗人”小冰,生成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图书市场中流通,还有人工智能编曲、作画、制作视频等。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艺术作品,在我国与其他国家均受到版权法保护。但是版权法通常仅保护自然人作者,部分情况下法人在雇佣合同或委托合同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也可以获得作品的版权。然而,人工智能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难以获得作者资格。

关于非人类作者的问题,美国“猴子自拍案”是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中摄影师斯莱特的相机被一只黑冠猕猴抢走,这只猕猴被相机快门的声音所吸引而摆弄快门拍了数百张照片。其中一张类似于自拍的相片冲印出来之后效果非常好,相关主体就该照片的版权问题产生了争议。法院最后判定猴子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因此这些照片不受版权法保护。《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第3版)》更新后,在不符合人类作者要求的作品举例中,第一个例子就是“猴子拍的照片”。该案否定了人类以外的主体担任作者进而享有作品版权的资格。

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同样不认可动物或者人工智能成为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也就是说,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我国版权法所承认的作者。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没有符合资格的作者,因此也无法界定合适的权利所有人。虽然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雇佣作品、委托作品以及其他合同关系中,作者以外的主体也有可能获得作品的版权,但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合同当事方签订合同ChatGPT写小说变现,因此也不能成为这些法定情形中的版权所有人。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人工智能没有资格担任ChatGPT生成内容的作者,因此也无法享有ChatGPT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仍可能存在法律保护的需求。例如,密歇根大学一名学生利用ChatGPT写课程论文,获得全班最高分,引发全网热议;微软小冰的诗集出版后,也有一些诗文未经授权被复制并在网络空间中传播。国外版权实践中,甚至存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版权局登记注册的案例。美国版权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有着半人工胡子的警察》这本诗集的版权登记信息,其中作品权利所有者为研发人员威廉·张伯伦和诗集插画师琼·霍尔,作者则是生成诗歌作品的人工智能雷克特。版权局不对注册信息中作者名字是否为真实自然人进行审查,因此以人工智能为作者的注册申请得以审核通过,但是权利效力尚待质疑。后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版权登记中大部分规避了这个问题。例如,2013年麻省理工学院的尼克·蒙特福特(Nick Montfort)教授利用自己编写的程序创作了小说《世界时钟》(World Clock)并出版,作者和版权所有人均标注为蒙特福特教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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