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是有哪些项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属于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一种类型,其赔偿依据主要是以伤残等级的高低来争取。当发生事故了,事后大家都知道要去做伤残鉴定,但是“伤残鉴定”到底是什么?应该怎么做?做了这个鉴定又应该怎么运用?等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很多人反而不清楚。此篇小邱梳理了几种在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案件常见的鉴定项目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中的理赔项目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等其他项目组成,因此,司法鉴定也是主要围绕着人身伤害致残程度以及治疗终结时间点进行评定。

01
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鉴定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是根据司法部颁布的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实施理赔是有哪些项目,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详情可见往期文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关于鉴定机构程序上一般有5个步骤:
1、被鉴定人或直系亲属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亦可由单位、法院等第三方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被鉴定人的相关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对鉴定报告存有异议需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谁提谁付)。
3、受理立案。当鉴定机构接收到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02
人身损害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二)人身损害鉴定常见的5种项目
#01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B/T 31147-2017 标准的规定,以治疗终结后是否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者缺失为依据鉴定(大多数人会存在认知误区:担心伤好了评不上,所以越早鉴定越好,这些都是片面的,要以实际恢复情况为准,最好经专业人士查体评估后在恰当时机进行鉴定)。详情可见往期文章:交通事故,一到十级伤残等级划分细则
#02三期鉴定
三期鉴定是为解决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赔偿提供参考依据;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做为鉴定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以考虑临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时机也是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这里的“三期”指的是:
误工期: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注意:
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②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③有存在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需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④关于院外的“护理期”方面,须遵医嘱要定期回诊(很多伤者住得远嫌麻烦会就近选择自己住所地近的医院复查,这里就会涉及到非主治医生的门诊复查,由于对伤情不了解,回诊记录可能会有所保留)!门诊病历根据实际恢复情况要详情录入:如是否需要继续卧床护理?是否需要定期康复?这些周期要多久等等都需要进行备注。详情可见往期文章: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4版)
#03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当发生事故后,伤者极易存在既往伤病共存的情况(特别是年纪大的伤者可能会存在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或骨关节病等情况);如:可能在受伤前已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才显示或加重了的临床症状;或受伤前表面上是健康的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诱发疾病;也可在受伤后发生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全身性损伤病。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这涉及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害赔偿。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部行政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中的指导和意见,当损伤与疾病并存时,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作用大小,可分为六种类型: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可见往期文章: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受伤的,侵权方会因此减轻赔偿责任吗?
a) 完全作用(完全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可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单独由损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损害参与程度为 96%~100%,建议为 100%;
b) 主要作用(主要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可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损害参与程度为 56%~95%,建议为 75%;
c) 同等作用(同等因果关系):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 45%~55%,建议为 50%;
d) 次要作用(次要因果关系):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故只说明损害为次要原因,不评定损伤程度!损害参与程度为 16%~44%,建议为 30%;
e) 轻微作用(轻微因果关系):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故只说明损害为轻微原因,不评定损伤程度!损害参与程度为 5% ~15%,建议为 10%;
f)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评定损伤程度!外伤参与程度为 0%~4%,建议为 0%。
#04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理赔是有哪些项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后期治疗费在部分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鉴定的,但目前在不同省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多数地区是不支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后期治疗费用鉴定(直接给出数目)。
#05医疗依赖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了前文列举的鉴定项目,这里需要提到一项特殊的鉴定:医疗依赖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有少数伤者仍不能脱离临床的必要治疗,如植物人一旦失去必要的治疗,就会导致病情的加重,甚至死亡,即存在医疗依赖。
(一)医疗依赖
护理依赖 指伤残者的生活不能自理。
这里的医疗依赖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
1.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患者在一般临床治疗终结后,仍需长期或者终身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如头部损伤导致外伤性癫痫发生,需服用抗癫痫药物控制症状,其他类似的情况还有需要使用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等。
2.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患者在受伤后,必须终身使用特殊医疗设备或者装置进行治疗者。如必须借助人工呼吸存活,或者终身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等。
(二)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 指伤残者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生活自理的范围一般包括自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内容。
护理依赖程度 指伤残者的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分为3个级别,即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应赔偿护理费的80%)和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应赔偿护理费的50%)。
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主要根据以下几点评估:
①伤残者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即伤残者是否存在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
②护理依赖程度应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体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伤残等级越高,其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就愈大,例如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明确规定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存在不同程度的生活自理障碍,而五级到十级则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但是对少数情况则需要结合伤残类型和个体情况综合进行判定,如双眼盲目的患者,其伤残等级虽属一级,但是其护理依赖程度则不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情况;
③护理依赖程度应结合伤残者是否配备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判定。对已经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伤残者,应注意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的改善情况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以上五种鉴定,在交通事故理赔中是经常会涉及的,知晓他们的用处,对案件的推动就会有更加积极的效果。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