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暑期工)
暑期工也是劳动者,不能让他们成了劳动权益保护的“隐形人”,他们理应得到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尊重与善待,他们的劳动权益要得到有力保护。对此,关键要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更要形成长效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对劳动者权益实行有力的常态化保护。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暑期工,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7月7日《工人日报》)
放暑假了,不少大学生会利用暑假期间进行暑期实践,比如进行“试就业”、实习、进行支教、调研、进社区服务等等。通过打工,让学生们有实习、锻炼的机会。但暑期工是一种临时用工,一些用人单位并不会与暑期工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等都不明确,暑期工的劳动权益也难得到有力保障。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纯粹就是在拿暑期工当廉价劳动力。暑期工权益遭遇“缺斤少两”,而暑期工一旦在遭遇伤害等特殊情况后,用人单位还不会负责,让暑期工遭遇“二次伤害”。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已经明确,暑期工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暑期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学生身份,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他们就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正因如此,才让一些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罔顾暑期工的合法权益。
但也要看到,暑期工虽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却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提供不定期劳务,更像是一种“灵活就业”,尽管不以就业为目的,却实质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保护好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重视对暑期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暑期工权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还要畅通暑期工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学校、相关部门也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普法宣传,还要帮助大学生防范“就业陷阱”,增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当权益受损时,要能勇于维权,也能通过法律渠道正确维权。用人单位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善待暑期工,保护好劳动者权益,更不能侵犯劳动者权益。比如对待暑期工,就不能把他们当成可以肆意“欺凌”的廉价劳动力,不能把他们当成“剥削对象”。
暑期工权益“缺斤少两”,需要装好并校准“权益秤”,需要各方实打实“纠偏”,把暑期工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折不扣地装进他们兜里。暑期工也是劳动者,他们不是“二等劳动者”,不是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不能让他们成了劳动权益保护的“隐形人”,他们理应得到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尊重与善待,他们的劳动权益要得到有力保护。对此暑期工,关键要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更要形成长效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对劳动者权益实行有力的常态化保护,包括暑期工在内的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更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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