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卖货(直播卖货有什么套路)


直播卖货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该条例,本期将对直播带货新规进行分析解读。

【原文】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卖货,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四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直播卖货

分析解读

直播带货如今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但由于直播带货涉及台前幕后主体众多,人货场链条冗长,消费者往往难以分辨商品的真实来源,也不了解带货者的具体情况。一些不法商家则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虚假营销直播卖货,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消费体验。随着《条例》的实施,直播带货所带来的一些消费乱象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强化直播带货的信息披露。直播间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和“带谁的货”;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须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有责任在交易双方发生消费争议时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相关信息;

规范直播营销行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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