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十大坏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到目前已运行一年的时间。为准确掌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我们组织对河南某县农业专业合作社运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以河南某县为例。据统计,截至目前,该县17个乡镇、街道办共成立乡镇一级各类合作社、协会20个,成立村级合作社或协会321个,党群信用联合体631个,辐射带动近10万农户合作社的十大坏处,社员出资1000多万元合作社的十大坏处,担保基金60多万元。总体来看,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迅猛。2007年后,该县17个乡镇、街道办各类合作社、协会6个,辐射带动近3万农户,覆盖了全县蔬菜、水产等农业主导产业。三是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该县合作社社员收入显著增加,人均增收3500多元,部分社员收入高达上10万元。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合作社方面。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和体制存在局限。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组织形式松散,合作社对其成员约束力有限,增加了农信社贷款的管理难度。二是启动资金薄弱,自身发展缓慢。目前相当多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启动资金薄弱,自身发展缓慢,仅限入社的几户农民的自产自销,实力不强,有的甚至连固定的活动场所也没有。三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运行机制不规范。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不少专业合作社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或是乡镇为应付考核临时搭建,实际上由政府操作,把合作社建设当成地方政府的“面子”工程。四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靠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的形态依存于专业合作社的初级阶段,缺少高层次的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和相互优化的发展潜力。

金融服务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得不到县域金融的有力支持,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无人担保,利率过高,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合作社法人的金融知识普遍贫乏。二是贷款抵押和担保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固定资产占比过小,产品不符合抵押要求,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物。三是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四是金融服务不足。如提供结算、信息咨询等。

政策支持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没有出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这些政策还有待出台。三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不大。国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优先扶持。2003-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5.15亿元支持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省安排的扶持资金也不过4.6亿元,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远远解决不了农民合作社的资金饥渴。

对策建议

(一)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化企业发展。主管部门要深入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松散的民间组织逐步成长为规范的现代化企业。同时,各级政府应确保金融业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部门,一是推行多方式的服务。二是解决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地方政府一方面应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应鼓励县域有实力的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同时,金融部门也要扩大抵押物范围,积极开发和引入适合“三农”需求的金融产品。三是扩大“三农”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四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通畅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资金往来,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到位。(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持政策,如工商等部门在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时登记、冠名、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等多方面免除费用或给予优惠,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作者单位:河南银监局淅川监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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