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咋办理(船舶抵押权转让登记)


案例概述

A公司将所属“金X”轮抵押给国有B银行,双方在船舶登记机关完成抵押权登记。后B银行为整合上市,处置不良资产,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及对“金X”轮的抵押权转让给C资产管理公司,但没来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之后C资产管理公司与D航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抵押权转让给D航运公司,但也未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N年后,因A公司与E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将“金X”轮予以查封,D航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D航运公司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金X”轮抵押权转移登记。

0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是抵押权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是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要法规依据,规定了“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02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金X”轮抵押权进行了两次转让。(一)第一次船舶抵押权转让。第一次转让系B银行与C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将B银行对A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转移给C资产管理公司,并向A公司发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A公司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签署了《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对于此次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明确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抵押权咋办理,其债权和抵押权权转让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二)第二次船舶抵押权转让。第二次转让系C资产管理公司与D航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C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D航运公司,并向A公司发出《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明确抵押物为“金X”轮,A公司签署了《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抵押权咋办理,表示对“金X”轮抵押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登记主体身份的合法性,船舶登记机关一直比较慎重,主要源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关于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虽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但对于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资格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限制。对此问题,可参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4号)予以理解判断。该《批复》明确: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此外,本案例中由于D航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确认C资产管理公司与D航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法,D航运公司对A公司享有“金X”轮的抵押权。该判决可以作为D航运公司作为抵押权登记主体身份合法的最直接有力的依据。(三)法院查封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限制。法院在A公司与E信托公司证券回购欠款纠纷一案中,根据E信托公司的申请,对A公司所有的“金X”轮予以查封,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中写明“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转让、抵押、过户”,并向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D航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审查认为D航运公司已在查封前取得了对A公司债权人的位置并实际享有对“金X”轮的抵押权,且E信托公司、A公司、D航运公司共同确认“金X”轮的现实际抵押权人为D航运公司,法院向船舶登记机关出具了《关于可以继续办理“金X”轮抵押他项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的函》。至此,法院查封对“金X”轮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限制因素已解除。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例中船舶登记机关收取了“金X”轮两次抵押权转移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A公司出具的确认D航运公司对A公司债权及对“金X”轮抵押权的确认函、法院确认D航运公司对A公司享有“金X”轮的抵押权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向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可以继续办理“金X”轮抵押他项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的函》、原登记抵押权人B银行同意其对“金X”轮的抵押权登记转让的书面说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为“金X”轮办理了抵押权变更登记,封存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向D航运公司核发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将D航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

03

相关延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41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4号)明确,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号)明确,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为船舶登记机关,对于债权可转让性、转让程序合法公正性无审查职责也无从审查,但在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时,最好关注一下是否经过了竞争、竞价等招投标手续。

(二)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抵押权转移,往往伴随着法律纠纷,极易存在协助执行,甚至多个协助执行并存。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甄别每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对应《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是否限制抵押权的变更,并注意每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执行日期。

来源:船舶登记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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