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具体政策规定(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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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一系列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上虞区存量房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三)《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四)《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安全,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经纪机构方面:有效避免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接触大额资金,减少了挪用、侵占交易资金等风险,增强交易透明度,推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操作。

2.买卖双方方面:交易资金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划转,避免因一方违约或中介问题导致资金损失,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同时,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了双方在资金交割上的顾虑存量房具体政策规定,提升了交易效率。

3.市场环境方面: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有效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交易纠纷,增强买卖双方信心,促进市场活跃度;做好资金安全保障,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主要优势

1.政府部门实施监管: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上虞公证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免费办理不收费用: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资金监管期间的利息以资金实际入账时间、按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随本金一并划转。如交易完成,利息归卖方所有;如交易撤销,资金原路返回、利息归买方所有。

3.监管账户公开透明:监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并与存放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

4.行业管理更趋规范:按照本办法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需经建设部门登记备案;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他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监管资金。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纳入和解除

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原则上交易资金需纳入监管;交易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以自愿原则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在不动产登记前因终止交易、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等原因导致解除买卖合同及其他需要撤销交易资金监管情形的,可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1.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签订网签合同、监管协议—购房资金缴存(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交易过户—资金划转(一次性划转)。

2.按揭贷款:贷款资格预审核—签订网签合同、监管协议—购房资金缴存(首付款)—交易过户—首付款划转—贷款到账—尾款划转。

四、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五、关键词诠释

1.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当于政府为二手房买卖提供了“安全支付”功能,即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量房具体政策规定,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划转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过  政、连莹波

联系电话: -82130091,0575-825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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