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
对于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把握,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即对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进行综合考量。在考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局限于其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对其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进而判断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04 “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LG伊诺特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主轴电机”(专利号:ZL2.5)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专利用于笔记本电脑的薄型光盘驱动器,可节约生产成本约70%。该案案情复杂,无效理由、证据及组合方式繁多,请求书多达780页,权利要求书经过多次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6901号无效决定,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当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如果某区别特征离开其他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功能和作用实用性新型专利申请,则可认为该区别特征与其他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此时应当将这些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实用性新型专利申请,综合判断其对整体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发明。
05 “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赛尔金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专利号:ZL97180299.8)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那度胺化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1646号无效决定,认定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技术贡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客观事实基础。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或者补充证明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但不能改变该事实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补交实验证据来主张专利具有某种(或某种程度)技术效果能否被接受,通常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其意图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由该实验证据得以证实;二是该技术效果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确认。如果该实验证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专利文件中没有记载,那么在创造性判断中则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06 “固体药物剂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ABBVIE公司的名称为“固体药物剂型”(专利号:ZL2.X)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专利涉及包含利托那韦的固体制剂,该制剂用于治疗艾滋病患者,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3217号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现有技术中某一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并不意味着给出了相反技术启示。若现有技术记载了为解决同样技术问题而采用某一技术手段,无论该手段是否记载在最优实施方案中,通常都应认为现有技术已给出了选择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采取某一技术手段的正向技术启示时,需在把握发明实际贡献的基础上,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的衡量。
如果新药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主要依赖于技术上的显著进步,则该商业成功是判断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商业成功是由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则商业成功并不足以证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07 “载体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飞行器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为“载体装置”(专利号:ZL2.8)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属于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领域,双方当事人在航拍无人机领域均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该案专利主要涉及无人机航拍云台系统中数据、动力线路的改进。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0205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常规的实验能力。在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能否解决技术问题时,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说明书充分公开所要求的“能够实现”,是指“能够实现说明书所载的技术方案”“解决说明书所载技术问题”“产生如说明书所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文件只要记载了相关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满足了能够实现的要求,对于其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其他脱离专利说明书所述内容的技术问题,通常不能作为判断涉案专利能否实现的理由。
08 “新型摄像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惠州市拉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山大山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新型摄像导轨”(专利号:ZL2.3)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专利改进了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曾获得多个国际奖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889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应站位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果某一技术术语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具有不同于其在生活领域的含义,且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正是该专业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作用,则应以该领域中的专业技术含义进行理解,进而正确地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及其智慧贡献。
在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中,如果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在其所属技术领域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发明正是利用该技术特征所起的特定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现有技术中相关技术手段并不具备该特定作用,则即使发明中的该技术特征和现有技术中的该技术手段具备相同的其他作用,也不能认为后者公开了前者。
09 “越野车(陆风E32车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
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先后就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ZL2.5)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9146号无效决定,认定该案专利相对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辆展示的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判断应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一般消费者”不是指购买者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而是关注某类产品发展,出于对某类产品设计的关注和了解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人。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状况)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有能力知晓相应产品的设计变化。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本案中的判断步骤细化为5步:确定相同点和不同点;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确定汽车不同面不同部件的观察权重;从现有设计状况出发确定设计空间大小;评价争议点是否为惯常设计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对相同点和不同点逐一评述确定权重。
10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案情】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9日针对名称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申请号:2.7)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该案专利申请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09833号复审决定,认定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项至17项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上述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正确把握发明构思是重要前提。发明构思通常是抽象的,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从技术方案层面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在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应整体看待实现发明构思的、形式上进行了划分但实质上具有技术内在关联并共同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多个区别特征。此外,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的指引。(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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