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区别)
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竞争性磋商,直截了当的解释: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看完之后,是不是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小编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主要区别:
一、成交原则:
1.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采购方式。
2.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
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适用情形
1. 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
因特殊原因,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响应期限
1. 公开招标:
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文件发售期限
1. 公开招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20日;
2. 竞争性谈判:
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无明确规定。
虽无规定,但采购人应合理设定,实际中一般为3个工作日。
3. 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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