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咨询机器人(个人信息保护)
当罗某在英语学习网站注册时被强制填写“职业”“英语水平”等非必要信息,当黄某欢开通公交“先享后付”功能却意外发现名下多了个信用账户,这些发生在普通人生活中的小事,实则是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困境的微观缩影。
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既承载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近期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以多个典型案例为切口,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这场关乎每个人数字权利的博弈,划出了司法层面的清晰刻度。
司法引领:为数据保护划出“硬边界”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六个指导性案例,共同构建起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体系。其中,《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直指企业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业痛点。
2021年,罗某在某科技公司线下体验店被收集两个手机号码并创建英语学习网站账号,5天后登录时却遭遇“强制填写”困境——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及中英文名等信息,全程无“跳过”“拒绝”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App经营者(科技公司)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判令其提供信息副本、停止处理并删除相关数据,同时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与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
该案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最高法明确“用户画像信息并非App提供网络服务的必要个人信息”。这一认定正与“数据二十条”中“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要求高度契合。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笛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当前企业应该摒弃通过“搭便车”方式获利的互联网野蛮发展时代的旧思维,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让用户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体会到其个人信息的提供是值得的、安全的。
另一案例《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则从正面回答了“何为必要信息”的问题。黄某欢在开通重庆公交乘车码“先享后付”功能时,授权交通乘车码收集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信息用于实名与评估风险,后认为信用公司存在误导、强迫、非必要开通某信用服务的行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认为,该功能涉及第三方平台先行垫资,收集信息用于信用评估是“确保债权的实现”的必需;且平台仅向公交公司提供“准入与否”的结论性信息,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表示,这一案例为我们在判断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时提供了三步走的思路:第一步界定服务性质,判断相关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功能服务;第二步分场景初步筛选,基本功能服务直接进入“必要性判断”,非基本功能服务需先判断用户是否“自主主动选择”;第三步判定非基本功能服务必要性,未自主选择则不属于“为履行合同所必需”,已自主选择则进一步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性。
多方协同发力:织密权益保护“安全网”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正在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ai法律咨询机器人,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燃料”ai法律咨询机器人,数据的价值毋庸置疑。
据最高法披露,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守护个人数据权益,需要企业、个人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多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在数据权益保护持续加强背景下,企业应当摒弃旧思维,合规收集使用数据,避免“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平衡合规与商业利益。
业内共识在于,数据的界限并非越宽泛越好,数据合规底线亦非对技术创新的束缚,而是为数字文明铺设的“铁轨”,以保证数据资源利用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对个人而言,提升信息保护意识是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当前不少用户面对冗长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时习惯“一键同意”,忽视潜在风险。刘笛坦言,在谈“如何判断”之前,大家要首先培养起阅读协议的意识,这也是尊重自己的法律权利、自我保护的体现。可以从“为了使用这个App的功能,这个信息(例如阅读通讯录的权限)我是否愿意提供”的角度出发,来决定自己是否要授权信息收集和使用。若发现企业超范围、超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投诉、向律师咨询处理方案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此次最高法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既是对“数据二十条”要求的具体落实,也为数据治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未来,随着司法规则持续完善、企业合规意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能力逐步提升,各方将形成更强合力,共同构建“安全、规范、有序”的数据治理体系,让数据在保护中充分流通、在流通中创造价值,为数字中国建设注入更坚实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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