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的解决方法(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
2025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这份被称为“民间投资13条”的政策文件融资难的解决方法,以13项针对性举措直面民间投资长期面临的“不能投、不敢投、不愿投”困境。

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50%以上,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关键力量。
但2025年1月至9月,民间投资同比下降3.1%,增速低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整体水平。
新政策首次通过量化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将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门槛从“鼓励”升级为“应选项”。
例如,铁路、核电、油气管道等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并明确持股比例可突破10%。

这一突破性规定已在实际项目中落地。
2025年上半年,10家民营企业参股5个核电项目,持股比例最高达20%。
政策同时向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兴领域开放,为民企开辟全新赛道。
“民间投资13条”首要突破是打破传统垄断领域壁垒。
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融资难的解决方法,对需国家审批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等具有收益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中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方案。

这一规定将民间投资从“原则性鼓励”转为“程序性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关鹏在11月11日的专题发布会上指出,政策要求“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研究引入民间资本事宜”,结合项目实际和民企意愿确定持股比例,具备条件的项目持股比例可超过10%。
持股比例量化显著提升了民企话语权。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分析,以往民资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多为“象征性参股”,而10%以上持股比例意味着民企可从财务投资者升级为有决策权的股东。

政策同时拓展了民资进入的领域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中规模较小、有盈利空间的新建项目明确鼓励民资参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卫星通信等新兴领域也向民资开放。
复旦大学研究员刘典认为,这实质是调整了“谁能参与未来产业增长”的权力结构。
民间投资长期受“玻璃门”“旋转门”困扰。
“民间投资13条”第六条直指招投标中的歧视性条款:严禁对民营企业设置“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取消单独针对民企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这些隐性壁垒曾严重阻碍民企公平竞争。
一位燃气公司负责人坦言,申请政府项目时“对民企的限制非常多”,即使公司现金流良好,也因缺乏抵押物难以获得贷款。
新规则试图从制度层面消除歧视性门槛。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钟辉勇举例称,新规下,一家中型民营建筑公司在竞标城市基建项目时,将不再因历史业绩不足或被强制要求在本地设立子公司而排除在外。

服务业准入限制也被清理,政策严禁在环保、卫生、消防等准入条件外违规设障。
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需预留40%以上预算给中小企业,并鼓励将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30%以上。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梁彦指出,这是从“订单端”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机会。
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营权的公平保障是民企关注焦点。
文件第八条要求加强对电力、油气管网、铁路等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监管,确保民企在并网、管网使用、运力调配中享有平等权利。
铁路领域改革尤为具体。
政策明确将制定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简化接轨手续,公开技术标准,并支持有条件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
这些措施旨在解决民资参与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接入公平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也得到规范。
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将修订,要求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民资参与条件。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张燕生指出,规则清晰化可使民企在参与公共项目时“更有底气和安全感”。
融资难、融资贵是民企最大痛点。
“民间投资13条”从资本金补充、信贷支持、资本市场退出三方面构建资金支持体系。
财政和金融政策协同发力。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资本金。
截至2025年10月29日,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已全部投放,其中部分用于支持重点领域民企项目。
信贷政策要求银行制定民企年度服务目标,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制度。

这将缓解银行对民企贷款的顾虑。
直接融资渠道也同步拓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持续落实,基础设施REITs支持民企项目。
刘典分析认为,资本金支持、贷款畅通和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旨在让民间投资实现“投入—运营—退出”的闭环。
政策明确支持民企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并加快公布向民企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
民企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
数据显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企占比达92%以上,科创板上市企业中民企占比约83%。
这些企业在低空经济、商业航天、数字化转型等新兴领域具有先天优势。
政策引导民资投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其开辟了高附加值新赛道。
政策落地后的真正考验在于:当民间资本持有10%的股权步入董事会,他们能否在项目决策中拥有实质话语权?
当一家民营企业试图参股核电站或竞标高铁项目时,那些未曾写入条文的“隐形门槛”是否会悄然重现?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