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训需要什么资质(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解读)


很多网友在问:技能培训需要什么资质?由于线上培训涉及不同类型、不同学员、不同项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章将按照时间轴、项目类型的两个维度,详细介绍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资质的解读。

为简化分析,本文中主要讨论教育行业的内容,所称“线上培训”一般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在线文化教育培训,不包括利用互联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例如理发、烹饪、电脑操作培训等)。本文所称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是针对中小学生的特定范围而言,其中学科类培训是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升学考试相关的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指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兴趣爱好类的培训。

笼统地说,如果是面向成人学员开展的线上培训(包括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课程培训、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别的一般培训),目前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按照一般的互联网经营活动管理即可。

如果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线上培训(包括升学考试相关的学科培训、艺术体育科技的非学科类培训),需要取得办学许可。

国家对于线上培训的管理,经历了多个阶段。最开始是2000年出台文件,针对教育网站、网校的监管,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在2016年开始改为“取消审批”。从2018年开始,针对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要求备案审查,从2021年开始针对中小学生的所有线上培训(学科类、非学科类)都要求审批办证。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教育网站、网校审批阶段

2000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网络教育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活动,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经和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教育教学网站、注册域名、举办网校和网络大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学校设置的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6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因此,从2000年起,线上培训(教育网站、网校)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培训活动。

第二阶段:教育网站、网校审批阶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实行“放管服”的方针。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明确取消“教育网站、网校”审批事项(详见第12项)。

2017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教育网站网校审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教技〔2017〕4号),对取消以后的监管提出了要求。

因此,从2016年开始,线上培训(教育网站、网校)不需要取得审批即可开展线上培训业务。各机构按照一般的商业主体开展互联网服务,履行ICP备案手续后即可进行线上培训经营。

这里拓展说一下国家关于“放管服”的主要内容。

大概是从2016年左右开始,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审批、取消备案后,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监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第三阶段:不同类型的线上培训实行分类管理

完全取消审批以后,一些培训机构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培训机构存在着内容超标、虚假宣传、加剧教育焦虑等行为。

从2018年开始,国家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培训、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教育APP)陆续出台监管要求,持续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面向教育行业的教育产品和服务。

类型一 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培训:从备案到许可审批

一、2018-2019年:国家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专项治理

2018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原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启动了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在全国范围内对校外培训进行专项整治,当时的重点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

随着治理工作走向深入,对线上培训监管也提上日程。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印发,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2018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印发,该文件第五点明确规定:“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线上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二、2019年-2021年:国家要求中小学生线上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

随着治理工作走入深水期,2019年7月,教育部、中央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公示公布。”

因此,在2019年7月开始,针对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需要获得备案资格。其他的线上培训暂无要求。

截至2021年7月“双减”文件印发之前,全国有超过200家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完成了备案。

三、2021年以后:中小学生线上培训实行审批许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规定:

(一)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备案制改为审批制,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

“双减”意见规定:“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2021年9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文件规定:“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线上机构审批设置基本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的设置要求,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对于违法违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因此,“双减”(2021年7月)开始,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而且,根据“双减”文件规定,(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已经不再审批新的办学许可,就算是有机构想进入这个行业从事学科类培训(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也不再受理审批了。

(二)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非学科类培训:应当取得办学许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2022年11月,教育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文件规定:“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再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因此,从2022年11月开始,线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也要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开展培训活动。

类型二 面向成人学员的线上培训:实务中未对办学许可证进行专门要求

理论上,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国务院一直并未就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导致实践中执法尺度和监管规则存在较大差异。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该条款删除;同时,统一将民办学校明确包括了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立法机关的意思应该是教育培训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监管规则,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9月1日生效),教育培训公司正确合规的设立途径应当是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然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按照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办学和培训。

实务中,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重点整顿和规范的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含线上、线下培训,含学科类、学科类培训),在培训材料、从业人员、收费价格、资金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甚至在2023年印发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部门规章)。

但是上述所有的审批、监管规定,范围都是3岁以上幼儿园学员和中小学生,未涵盖成人文化教育培训(含线上成人文化教育培训)。

针对大学生以及其他成人文化教育的培训(包括线上、线下培训),主要是《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这份通知涉及坚持正确方向、规范名称使用、严格招生管理、选好培训内容、优化师资团队、创新培训模式、完善经费管理、引导行业自律、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治理十个方面的内容。

尽管202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但在缺少国务院和教育部等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支撑下,全国各省均未针对成人学员的线上培训出台设置标准、审批指引,实务中各省份未对成人学员的线上培训办理办学许可提出专门要求,目前成人线上培训仍然按照一般的互联网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事实上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各省也未对成人线上培训的办学许可证提出专门要求。

这里要注意,尽管对成人学员的线上培训未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培训仍然具有监管职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面向成人学员的线上教育培训按照一般经营活动进行,实务中一般不需要(事实上也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容审查和监管职权。

类型三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备案

在规范治理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培训产品和服务工作中,教育部等中央部委还同步规范和治理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教育APP)。

近年来,教育APP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对“互联网+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应用泛滥、平台垄断等现象;一些教育App存在有害信息传播、广告丛生等问题,给广大师生带来了困扰,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媒体对此多有报道,反映问题较为尖锐,加强教育App治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2019年8月,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针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说明: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以下简称教育APP)建立备案制度。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2019年11月,教育部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建立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网址:https://app.eduyun.cn)。教育APP的提供者(主要是各类教育信息化公司、线上培训机构)在上述备案管理平台提交资料、登记信息后,取得相应的备案编号、备案资格,完成合规工作。

我们总结一下,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培训(包括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都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这里的办学许可证是指公司主体(而不是旗下的平台)来申请、获得办学许可证,批复的许可证的主体是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同时,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旗下的培训平台的移动终端(教育APP)的程序,还应当通过教育部的教育APP备案;旗下培训平台的网站终端(电脑网站),目前不需要备案。

面向成人学员开展的线上培训,目前没有明确(事实上也无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一般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最后,不论是中小学生培训、还是非培训业务的各类教育科技公司,如果开发了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那么这个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教育APP)应当通过教育部的教育APP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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